中 華 民 國 憲 法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1947年01月0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此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也稱基本法,係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

對於美日太平洋戰爭之「終戰日」,國民政府官員認定是1945年10月25日,當日並有台灣光復。之後國民政府於1949年12月10日離開中國大陸遷移到台灣,導致國土萎縮。至1949年12月中旬,國民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僅剩台灣、澎湖、金門和馬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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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自 治 領 土 憲 法

在台灣澎湖地區招開制憲大會以前,可以先以「台灣自治領土憲法」 (暫時版本1.0) 直接代替偽中華民國憲法。如此,所有的政府機關,包括法院、五院與所屬的一切署局部處仍有繼續運作之法理依據。

此「台灣自治領土憲法」 (暫時版本1.0) 可由總統或立法院直接宣布實行。其實行以不違背依據「台灣關係法」台灣澎湖做為美國海外管轄地之原則。其內容主要是以《中華民國憲法》之內的「中華民國」字樣直接更改為「台灣自治領土」。另外也有其他少許地方要先行修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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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 灣 自 治 領 土 憲 法 」
進 一 步 討 論 事 項

經收集各界專家學者對新憲法擬定之看法,在此可提出多項重要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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