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自 治 領 土 憲 法
在台灣澎湖地區招開制憲大會以前,可以先以「台灣自治領土憲法」 (暫時版本1.0) 直接代替偽中華民國憲法。如此,所有的政府機關,包括法院、五院與所屬的一切署局部處仍有繼續運作之法理依據。
此「台灣自治領土憲法」 (暫時版本1.0) 可由總統或立法院直接宣布實行。其實行以不違背依據「台灣關係法」台灣澎湖做為美國海外管轄地之原則。其內容主要是以《中華民國憲法》之內的「中華民國」字樣直接更改為「台灣自治領土」。另外也有其他少許地方要先行修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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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 灣 自 治 領 土 憲 法 」
經收集各界專家學者對新憲法擬定之看法,在此可提出多項重要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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