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國籍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國之一的公民或國民,但因歸化「中華民國體制」而喪失﹝放棄﹞其原有國籍。
- 已經辦理歸化「中華民國體制」之原來無國籍人民。
- 已經持有美國公民或國民護照。
- 曾經﹝或現在﹞在台灣服務於美國在台協會、美國文化中心或其他美國政府機構。
- 曾經﹝或現在﹞在台灣服務於美國學校或其他外僑學校。
- 在台灣對推廣英語教育有多年突出表現。
- 在台灣以非官方的方式推廣美國文化或推廣台美民間友宜關係,有多年突出表現。
- 在台灣對推廣台灣主要貿易伙伴之「國語」,有多年突出表現。
- 在台灣對推廣美國憲法與美國法律教育,有多年突出表現。
- 現任美國民間機構團體之駐台代表,已經任職兩年以上。
- 現任美國公司之駐台代表,已經任職兩年以上。
- 曾經獲得美國勳章。
- 曾經獲得國際殊榮,為台灣爭光。
- 對傳播媒體的新聞、娛樂、綜藝等方面有多年突出表現者。
- 從事某專門領域而對台灣社會有具體貢獻二十年以上。
- 於1980年前曾經在台灣服務於美國顧問團或其他美國政府機構。
- 曾經在美國聯邦、州、市、郡等政府單位擔任公職。
- 即將參於重要國際比賽,或正在準備之階段,欲為台灣爭光。
- 年滿八十五歲﹝含﹞以上,已經居住台灣二十年以上,在中國無住所。
- 台灣上市公司之負責人、創辦人或高層主管,及其配偶。所謂高層主管的認定,由主管機關依申請個案決定之。
- ﹝單身﹞近五年在台灣,個人名下繳稅累積某金額以上。該金額由移民署決定與發佈之。
- ﹝已婚﹞近五年在台灣,個人與配偶名下繳稅累積某金額以上。該金額由移民署決定與發佈之。
- 對於台灣之經濟、環境、農業、外貿、醫學、科學、藝術、運動、工程、本土文化或其他重要領域有卓越貢獻,未曾擔任十職等﹝含﹞以上之公職者,或擔任該公職以經隔十年以上者。
- 符合其他由移民大臣與國務大臣共同協商、擬定與發佈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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