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談論台灣關係法




謝錫安: 各位觀眾大家好,我是謝錫安,今天很高興在這個節目裡能邀請到我們的何顧問,來跟我們 大家討論大家最關心的話題,就是有關台灣關係法。Richard你好。

何瑞元: 你好,各位觀眾大家好。

謝錫安: 今天我們要來討論有關台灣關係法,我們常常聽到台灣關係法(TRA),但我首先要請教Richard,為何要有台灣關係法?



http://www.youtube.com/watch?v=56acRQ4e2aQ



何瑞元: 基本的道理在於,卡特政府時已經決定要將尼克森開始與中國政府的關係正常化進行下一個步驟,即正式外交承認,到1978年12月方案已相當成熟,所以雙方就決定在1979年元月一日,中國與美國即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中國便要求與中國舊政府(即中華民國)斷絕關係。所以,為了維護與目前中華民國所在地的這些人民之間的關係,我們知道在國際貿易及經濟活動上,台灣是一個蠻大的體系,所以為了維持此一雙邊關係,美國與台灣便建立台灣關係法。

謝錫安: 台灣關係法,我這裡有個(華文翻譯版)提及本法是由美國國會所制定,主要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之和平、安全及穩定,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台灣人民之間的商務、文化及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既然是這樣,我要請問Richard: 美國國會自行設立台灣關係法,或與ROC有進一步協商,或有送到立法院,或者其他方式? 立法過程究竟為何?

何瑞元: 我想中華民國的外交官和其他有力人士,在美國當地一定有能夠充份表達他們對於新時代變化的期待,並盡可能將所有的基本理念寫進去,但同時中華民國官員希望TRA包括很多的東西是沒有寫進去的,這是美國外交圈有這樣的運作,但從居住在台灣的人所看到的運作,美國並沒有來台灣開公聽會或公開在立法院對委員聲明、說明或爭取意見,什麼都沒有。

謝錫安: 所以美國並沒有(將TRA)送到我們的立法院進行審查?

何瑞元: 也沒有正式請他們表達意見,或召開任何大型的會議請學者、立委或大學教授進行討論,都沒有。

謝錫安: 所以基本上我們可以說,這是美國國會單方面所訂定的法律?

何瑞元: 我認為這樣說並不為過。

謝錫安: 我們也知道,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是不是請您就”美國國內法”這方面跟我們說明一下?

何瑞元: 我強調,回到美西戰爭,戰後波多黎各等地方割讓給美國,但當地人的地位到底是什麼? 是美國國內的人嗎? 不對。是屬於外國人嗎? 也不對。所以,有各種層面的分析出來,有些有關移民的案件,有些有關稅務的案件什麼什麼,經過各層法院到美國最高法院,認定這些地方並沒有併入美國的國內領土,但是它的政府不是一個外國的主權團體,所以在國內法裡,它屬於一個外國體系,而不是與國外的關係,屬於外國體系;亦即是,內部的一個國外。這一措辭在中文比較難表達,但是在英文裡我們有這種解釋。

謝錫安: 繼續請教您,台灣關係法一開始即言明為Public Law (即公眾的法律),public的相反為private,請問: 到底Public Law所指為何? 是政府對人民嗎?

何瑞元: Public Law是對一般大眾,並非特別規範某一個集團,譬如說,我授權某一家公司在阿拉斯加有探油的權利,這也有一法律體系,是針對何人、何時得標進行該事,給人感覺比較屬於私人法理的規範。這是一般大眾要注意到的法律,裡面包括規範台灣的政府體系是不是在美國可以被起訴,或自己可以起訴,有許多規範,因為以前可以,但是一般外國政府可以在美國法院進行法律行動是因為它是主權國家。現在不承認它是主權,所以必須有法律規範它才能繼續在法院運作或做任何事。所以台灣關係法因而產生。

Public law is that part of law which governs relationships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the government, and those relationships between individuals which are of direct concern to the society. Public law comprises constitutiona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tax law and criminal law, as well as all procedural law. In public law, mandatory rules (not optional) prevail. Laws concerning relationships between individuals belong to private law.
公法法律所管轄的部分是政府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是直接關注社會的關係。公共法律包括憲法,行政法,稅法和刑法。及所有程序法。以強制性規則(不可選)為準。關於個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屬於私法。



Private law is that part of law which involves relationships between individuals, such as the law of contracts or torts. It is to be distinguished from public law, which deals with relationships between both natural and artificial persons (i.e., organizations) and the state, including regulatory statutes, penal law and other law that affects the public order. In general terms, private law involves interactions between private citizens, whereas public law involves interrelations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general population.
私法是規範私人與私人之間關係的法律,如契約或侵權行為等。私法與公法的區別是: 公法涉及自然人或法人(即組織)和國家之間的關係,包括監管法規,刑法和其他法律,影響公共秩序,總體而言,公法涉及國家之間的相互關係和一般民眾,私法只涉及人民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和關係。


謝錫安: 這是不是告訴我們,美國可以合法地、公開地對台灣人民及台灣政府作任何指示、說三道四或下指導棋,是否可以這樣解釋?

何瑞元: 我想從台灣關係法生效一直到現在我們所看到的確實也是如此,台灣要做的事情,譬如陳水扁總統有好幾次,美國說你要修憲,為了提升行政效率、為了簡化官僚體系,都可以,但領土主權不能碰。究竟誰在指導這整個局面? 很明顯地,是美國在下這個指導棋。

謝錫安: 可是站在台灣的觀點來看,為什麼有很多人還是不了解,為什麼美國不讓中華民國修憲,來碰領土與主權的問題? 中華民國不是也說過,它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嗎? 既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什麼修改憲法時不能碰自己的領土與主權? 這不是很荒謬嗎? 您要不要跟我們解釋一下…

何瑞元: 所以問題就在,中華民國講的與國際社會講的不一樣,因為從最高的法律文件--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澎並沒有給中華民國,更沒有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目前台灣具有一種中國的色彩,以這中國的色彩安撫中共,所以中共一直在說,你(台灣)不能宣布獨立,美國也說,你維持中國色彩,我就安撫中共,你若要改變什麼東西,中共會認為太平洋地區又有大問題而跳腳,你們所想出來的方法,絕對不是按照美國所明知的法理體系,所以陳水扁提出的結構,不會是美國可以接受的,因為你不懂法理,也不談舊金山合約,所以最好是不要動,一直到你提出我(美國)可以接受的,所以,第一修改憲法,要將台澎放進去,這已經跳過舊金山合約國際規範,這怎可以呢? 所以,就不要他(陳水扁)碰。同時也安撫中共那邊說,這裡不會動。

謝錫安: 這樣的話,台灣人民該如何是好? 這將無法修改憲法,把台灣澎湖包含在裡面?

何瑞元: 所以,這就是我常講的,如果台灣要有救,譬如說綠色團體,要強調的是我(台灣)沒有主權,這樣別人才能救你,你已經有主權,你已經有政府,蔡英文說中華民國=台灣,台灣=中華民國,那國際社會能幫忙你什麼? 你不滿意,那請問那一個國家的國民滿意? 法國人滿意他的政府嗎? 沒有,一天到晚遊行,有朋友的朋友介紹法國人暑假來和我們住,他說法國沒有希望,經濟方面年輕人的就業機會非常非常地少,就算有就業,我能維持我的生計,未來有什麼發展的可能性,沒有,一生就是這樣而已,收入支出都一樣,然後一生到老……他說沒有希望。所以,我請問你,那一個國家的國民對自己的政府滿意,沒有啦!!

謝錫安: 您這段話讓我想到最近發生的事,就是蘇貞昌主席到華盛頓D.C.訪問,他也一再強調,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的名字就叫中華民國,如果這樣的話,民進黨要如何走出來? 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可是他卻說目前的名字叫中華民國,而且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您認為他主要在說些什麼,或他主要的訴求為何?

何瑞元: 如果我們要極力批評他這個言論,也是可以。但今天錄影,導播要我不能用髒字,所以我只能心平氣和地來談蘇貞昌這一說法,我會提問,請告訴我,幾年幾月幾號台灣變成中華民國的,它的依據為何? 美國沒有這一說法,那你要不要問美國學者,他的認知怎麼來的,你的認知又是怎麼來的,彼此要不要做一下溝通? 民進黨為何有這樣的認知,實在無解,因為他對歷史與法理的解讀與美國是 180度的不同。我們錄影時常談到舊金山合約、國際法及佔領法的規範,但蘇貞昌(台大法律系畢)對國際法一竅不通,這樣繼續下去,唯一結果就是台灣送給中共。因為在國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繼承中華民國,所以本來金馬屬於中國的(當時是中華民國的),當然將來那天中共開始有力主張金馬是它的,這也是很難反駁的,因為它是繼承政府,而ROC不受承認。他現在是在和你玩遊戲,反正我不講,那天我要,一個下午就可以拿到,不用惹毛你(台灣),但真正的目標是如何拿到台灣。

謝錫安: 所以這種講法其實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而且把台灣帶向危險的將來。如果中華民國=台灣,台灣=中華民國,那中華人民共和國又繼承中華民國,那台灣將來就等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談到這裡,我們又要談到另一個極端的問題,如何從TRA(台灣關係法)的觀點,來看許多本土台灣人強調要獨立的問題?

何瑞元: 看這些台灣人的訴求,可惜的是他們腦袋瓜裡只有二分法,看舊金山合約,台灣不屬於別人,就是獨立,並不了解國際間領土的分類,除了獨立和屬於別人,還有很多分類,他們不去研究。

謝錫安: 所以您認為,台灣獨立這件事,值得推廣嗎? 或者是美國方面的看法為何?

何瑞元: 推廣要有正確的步驟,不是從未確定的狀態跳到主權獨立,這一定有步驟,所以要看國際間類似的情形是如何進行的,同理,可參考美西戰爭、美墨戰爭有些領土情況不是很清楚,再看託管領土的觀念是什麼,參考整合所有的資料後再擬出所需步驟的計畫,再按照步驟……像51俱樂部,台灣地位不清楚,就說可以馬上跳到美國的第51州,即要舉辦公投……我請教周先生(俱樂部領導人),美國憲法第幾條有這樣的規範? 美國總統處理任何事情,都有規範,已合併領土舉辦公投,要成為州有很多門檻,如:人口數…等,所以美國一步一步拓展西部領土。但與美國沒有確定關係的外面(國外領土)馬上成為其中一州,美國憲法並沒有這一條規定。都沒有學美國憲法、國際法、或研究領土分類及領土處理,都是天方夜譚。

謝錫安: 各位觀眾朋友,今天很高興,透過何顧問的解釋,告訴我們台灣關係法的來龍去脈,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是美國國會單方面制定的,法律談到很多如何保護台灣及台灣人民,以及將來台灣該何去何從,所以透過今天的介紹,我們有了初步的了解。下一集的節目我們要來談2013年台灣政策法案,即台灣關係法的加強版。謝謝各位!!




        何瑞元                       特此聲明。                       2013.06.17 公告


hartzell77@yahoo.com.tw


http://www.taiwanadvice.com/notify9.htm
      06.15                                                                         06.17